汝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 招商动态 |2015-08-12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六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到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引资人:
1.签订委托招商合同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等;
2.以商招商的企业;
3.市直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
4.社会人士即第一引荐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河南省和汝州市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环保要求,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各产业园区规划,通过我市“三评”审核,在我市落地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引进资金系引汝州市以外各类资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落地的一般性招商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落地的高投资强度、高税收、高就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三)引进项目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30万元人民币,是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20万元人民币,是行业排名全国前2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以上各项奖励金额每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引进单纯的资源开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四、奖励方式
1.凡招引的项目应正式签订合同,在汝州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且项目正式开工(土建工程出地基)后,拨付总奖金的30%。项目当年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兑现剩余奖金;如果项目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需跨年度计算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剩余投资额记入下年度,投资额不重复计算。超过项目建设期限以外的投资额不予计算奖励。
2.委托招商奖励以市政府与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招商合同为准。
3.市直各单位争取到的上级财政资金项目,奖励按中共汝州市委办公室、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汝办4号)文件执行。
五、奖励考核
(一)时间界定
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时限。
(二)项目界定
新上项目系指法人、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手续齐全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三)投资额度界定
投资额度的界定是指以固定资产(含其它长期资产)形式的投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实物为依据进行核算。
(四)招商引资的认定程序
1.引资人向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及商务中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填报《汝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登记备案”优先的原则,确认引资人。
2.引资人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提供项目实施单位或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在每月月底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引资人根据所引项目和资金的不同情况,分别按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市商务局会同发改、财政、土地、住建、审计等有关部门实地核查。
5.市招商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认定。公司依法在汝州市注册成立(以合法证照颁发为准),主体工程或厂房动工、设备安装视为项目落地。主体工程运行或生产线投产、开业视为项目建成。有后续工程的项目,由引资单位和落地单位共同持续做好服务工作,不重复计算项目数量,至全面建好为准。
六、奖励资金及兑现
由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及商务中心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文件规定拿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七、其它事项
1. 以往文件中奖惩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与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政策、法规为准。
2.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及商务中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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